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改变了态度,愿意赡养原告,已经达到了原告诉讼的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原、被告共同努力和好了父女关系,达到了原告诉讼的目的,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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