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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于海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于海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陈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作业大队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于海江、陈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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