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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某、杨耑与杨建良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双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耑
杨建良

原告杨双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耑,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良,农民。
原告杨双某、杨耑诉被告杨建良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某、杨耑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丽娜、被告杨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耑树霞是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杨双某、杨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耑树霞的死亡与被告杨建良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双某、杨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杨双某、杨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耑树霞是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杨双某、杨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耑树霞的死亡与被告杨建良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双某、杨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杨双某、杨耑负担。

审判长:陈林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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