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虹口区车站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辰,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杨汐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某(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杨其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被告:冯筱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被告:杨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被告:蒋春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区新河镇强民村义化6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被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法定代理人:杨某2(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静安区长安路XXX弄XXX号乙。
被告:杨其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杨双某与被告杨双某、杨汐煜、杨其庆、冯筱琴、杨辰、杨某2、蒋春柳、杨某1、杨其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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