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被告: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高章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民,该局职工。
被告:董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赵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云飞。
原告诉被告魏县水利局、童文学、赵庆军、申云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魏县水利局、童文学及委托代理人成振宇、赵庆军及委托代理人王臣、申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告在自家宅基上(有土地使用证)建上下二层楼房共十六间,后在此居住。2011年,台头乡集中供水站向该村各户通水,其通水管道距原告西山墙1.5米,管道多次漏水,多次修复,造成原告墙体等处裂缝,原告多次向村、乡、县信访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诉至本院后,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了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原告房屋损害原因、程度及损害价值进行鉴定,2016年8月10日出具了邯科咨(2016)第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所诉房屋损坏是由临街的供水管道开裂漏水所致2、受损房屋质量等级为一般损坏房,存在安全隐患,应进行修复3、受损房屋修复总造价为80332元。鉴定费13000元。
另查明,台头乡集中供水站是由童文学、赵庆军、申云飞三人合伙于2010年建成,2011年下半年通水,经营方式为轮流经营。魏县水利局在技术方面给予指导。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房屋因地下管道漏水,导致墙体等处开裂受损造成损失,管道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来院,经双方同意,本院依法委托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对受损房屋原因、程度及价值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是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根据一定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而做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童文学、赵庆军、申云飞作为台头乡集中供水站合伙人,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县水利局不是该供水站的受益人,诉其担责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文学、赵庆军、申云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80332元,
二、驳回原告对魏县水利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童文学、赵庆军、申云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连
书记员::张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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