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XX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书记员: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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