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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吴美兰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吴美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吴鹏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吴细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大道43号。
负责人:黄利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吴美兰、吴鹏州、吴细兰诉被告王某某、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鸿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吴美兰、吴鹏州、吴细兰以肇事车辆保险投保公司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铁山公司”)为由申请其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谈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昭洪,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学文、被告人保财险铁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当对四原告因其亲属吴运柱因事故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故四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必要开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已在法定赔偿外补偿四原告48,000元,故不应再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铁山公司系鄂J×××××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投保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先行对四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尚有伤者杨某某、熊细爱,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保留18,000元份额。四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为:死亡赔偿金297,561元(27,051元/年×11年)、丧葬费23,6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酌情6,000元,以上损失合计377,221元。因本次事故系受害者吴运柱驾驶三轮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碰撞,依照《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按4:6比例划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铁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承担9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承担171,132元(377,221元-92,000元)×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吴美兰、吴鹏州、吴细兰9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涂玉林、何超琴、涂佳乐、涂佳欣171,132元。
上述应付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吴美兰、吴鹏州、吴细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6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款被告王某某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审判员  谈亮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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