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印坡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宽城忠信高某某有限公司
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印坡。
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宽城忠信高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化皮溜子乡北杖子。
法定代表人杨秀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印坡与被告宽城忠信高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印坡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印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印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印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印坡负担。
审判长:蒋文圣
书记员:张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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