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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玉高

书记员:童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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