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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东耀。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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