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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东耀。
被告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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