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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某与李某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代理人杨国杰,男,系原告杨卫某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某诉被告李某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卫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书记员: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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