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雷某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雷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裴涛
书记员: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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