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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北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湖北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洋澜湖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北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徐磊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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