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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道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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