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河北明某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三峡北路。
法定代表人樊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北明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周芳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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