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鲁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钟晓新
人民陪审员 冯中强
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
书记员: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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