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张某
何继超(湖北襄阳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继超,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主张上诉人杨某借款,提供了上诉人杨某出具的借条,借条上还注明了借款用途。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解调出具前有经济往来(共同经营),张某称借条是由双方通过算账所形成的欠款转化而成,符合常理,其主张具有证据优势,因此,上诉人杨某以未现实交付为由,否定借款真实性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审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主张上诉人杨某借款,提供了上诉人杨某出具的借条,借条上还注明了借款用途。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解调出具前有经济往来(共同经营),张某称借条是由双方通过算账所形成的欠款转化而成,符合常理,其主张具有证据优势,因此,上诉人杨某以未现实交付为由,否定借款真实性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审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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