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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原告杨某,男,生于1972年7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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