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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向宗兵
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宗兵。
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杨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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