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工业品批发市场二楼南侧东。
法定代表人龚仕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大众旅社三楼。
被告俞某仓,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王江涛,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
原告杨某诉被告十堰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十堰福顺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俞某仓,第三人王江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钟晓新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王成洪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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