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忠,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38号。
代表人张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芳勤,汽车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吴芳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望胜
书记员: 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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