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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忠,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38号。
代表人张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芳勤,汽车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吴芳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望胜

书记员: 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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