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剑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智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仁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诉人杨剑锋与被上诉人上海大智某股份有限公司、郭仁莉、立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大智某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杨剑锋系以上海大智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某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虚假陈某行为的主要证据。现上海大智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该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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