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剑锋,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一幢一层DB1013室。
法定代表人:宋延兰。
被告:康道娟,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沟北队20号。
被告: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号第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延兰。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剑锋与被告上海众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康道娟、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剑锋负担。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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