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宣恩县。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范韬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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