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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有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雷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凤,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树才

书记员: 彭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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