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姜有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雷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凤,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树才
书记员: 彭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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