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樊新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新强,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4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3.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3.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李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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