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白祥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严勇,湖北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市中心血站。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槐堂,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敏志,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何利平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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