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被告: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丽,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杨某某与王某、邢某、孙晓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 董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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