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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许连兴、许连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洁,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连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许连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许连城、许连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孙玉辉

书记员:仝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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