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邓坪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55392648-7。
法定代表人吕刚强,董事长。
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秀兵,被告强生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强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中,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对强生园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1QV26车辆进行保全,本院进行保全时,被告已将此车变卖导致本院无法进行保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10月2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公司场地硬化施工合同。
2015年1月30日,我们进行了结算,被告还欠我工程款10万元。
我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强生园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属实,现在公司无力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强生园公司签订的场地硬化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价款,被告没有如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10万元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从2015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09%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234901040010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
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
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强生园公司签订的场地硬化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价款,被告没有如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10万元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从2015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09%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东辉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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