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洁,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曾用名任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任某某、翟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原告杨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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