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延洁,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曾用名任国庆),农民。
被告翟某某,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任国庆、翟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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