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木门店镇后董景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保险大厦一楼。
负责人张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超、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建设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震、被告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建设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业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
赔偿项目
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王永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货车与杨某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王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王永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货车登记在被告兴业汽车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建设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综上,原告主张的1、车损371996元;2、鉴定费18590元;3、拖车费3600元;4、医疗费526.3元,共计394712.3元。第1-3项共计39418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建设营业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39218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第4项损失为526.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94712.3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并汇至原告个人银行帐户(户名:杨某,开户行:工商银行唐山吉祥支行,帐号:62×××70)。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妹

书记员:陈德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费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