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侯际荣,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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