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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冬与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冬冬
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袁慧卿
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冬冬,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码73861548-2,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田地小区1栋首层32层。
法定代表人王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慧卿,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冬冬与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頔,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慧卿、宋恒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恒祥城小区B区的会所,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原告购买的13号楼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原告购买房屋时,该会所已开工建设。原告办理房屋入户时,该会所已建设完成。在上述过程中,原告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对302号房屋现况的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建设的会所侵害其权利,要求赔偿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在其购买房屋时被告告知其会所仅为1层楼的高度,因无证据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是否按按规划审批高度建设会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冬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杨冬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恒祥城小区B区的会所,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原告购买的13号楼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原告购买房屋时,该会所已开工建设。原告办理房屋入户时,该会所已建设完成。在上述过程中,原告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对302号房屋现况的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建设的会所侵害其权利,要求赔偿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在其购买房屋时被告告知其会所仅为1层楼的高度,因无证据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是否按按规划审批高度建设会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冬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杨冬冬负担。

审判长:李春宇
审判员:孙艳杰
审判员:刘明顺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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