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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等与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苑东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彬,该公司法务。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杨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 丁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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