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铮铮,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明。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杨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陈某某、杨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陈某某、杨光明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陈某某、杨光明银行存款计1,03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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