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星
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杨某
朱元光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金星。
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元光。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金星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朱元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金星及委托代理人董跃、被上诉人杨某、朱元光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路金星。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路金星。
审判长:牛鹏程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赵宏魁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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