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郭某
王某某
刘建民(河北高碑店信诚法律服务所)
郭磊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王某某、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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