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喜,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5年6月17日,被上诉人曾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某申请撤回起诉,杨某对此表示同意,且曾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准许曾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曾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周 沂

书记员:马咏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