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喜,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5年6月17日,被上诉人曾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某申请撤回起诉,杨某对此表示同意,且曾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准许曾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曾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周 沂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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