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河北龙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河北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计玉晓 审 判 员 高锐锋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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