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海,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松波(史某某妻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王铁军,男,汉族。
上诉人杨兴海因与被上诉人史某某、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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