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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高中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诉请,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工业区良欣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953518N。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喜敏,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代为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高中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会刚 审 判 员  许小华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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