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郭建成
晁某
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一九六一年十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郭建成,一九六二年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滦南县。
被告:晁某,男,一九七一年一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08)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原告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唐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08)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郭建成与被告代理人刘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收条为据,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收条为据,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顺平
审判员:刘自杰
审判员:刘志国
书记员:刘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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