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成,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景献、张林、张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1519-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冀H×××××号事故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景献、张林、张河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景献、张林、张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冀H×××××事故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H×××××事故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景献、张林、张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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