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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建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兴建
史国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杜剑(湖北枣阳王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建,男。
委托代理人史国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剑,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兴建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0〕枣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兴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国旺,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l0年4月,赵某某、杨兴建双方达成口头汽车买卖协议,赵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搅拌车(车牌号鄂F27671)出售给杨兴建。商议后,杨兴建即到湖南省株洲市提取该车。2010年4月28日,杨兴建在株洲市交警支队石峰大队交罚款2250元,路途加油1297元,过路费735元,支付司机工资4600元,杨兴建提交一份机动车强制保险单金额1248元,一份商业险保单金额2602.60元。2010年4月29日,赵某某、杨兴建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书,赵某某将其所有的车牌号鄂F2767l(即杨兴建从湖南提回的标的车)卖给杨兴建,协议内容为:“一、甲方(赵某某)出售车辆一台,车牌号鄂F27671,发动机号B406000382,车架号LVBPLPJB6L001132,单价为壹拾柒万元整,乙方(杨兴建)一次性付清,自付款日起甲方出售车辆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车辆合法性、证件齐全。二、乙方接到车辆后,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车辆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若有不满意或退除本合同,甲方扣乙方伍万元整”等内容,庭审中,赵某某对杨兴建支付交警大队罚款、加油费、过路费、司机工资有票据的予以认可,同意扣减购车款,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不予认可。另查明:杨兴建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银行转给赵某某5万元购车款,于2010年5月14日通过银行转给赵某某5万元购车款。以上事实有赵某某提交的协议书、杨兴建提交的保险合同、过路费发票、加油费发票、罚款缴款书、银行存提款回执、司机工资收据等及庭审材料在卷可佐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杨兴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赵某某支付了50000元现金购车款,因被上诉人赵某某予以否认,上诉人杨兴建又不能提供其支付了50000元购车款证据,故上诉人上诉称其已支付50000元现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杨兴建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车辆,且该车所投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杨兴建本人,同时,上诉人杨兴建亦不能提供双方当事人约定车辆保险费用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的证据,故上诉人上诉称诉争车辆保险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本案诉争车辆登记在付强名下,但付强认可了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出售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赵某某有权处分诉争车辆。故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及付强应当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杨兴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杨兴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赵某某支付了50000元现金购车款,因被上诉人赵某某予以否认,上诉人杨兴建又不能提供其支付了50000元购车款证据,故上诉人上诉称其已支付50000元现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杨兴建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车辆,且该车所投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杨兴建本人,同时,上诉人杨兴建亦不能提供双方当事人约定车辆保险费用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的证据,故上诉人上诉称诉争车辆保险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本案诉争车辆登记在付强名下,但付强认可了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出售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赵某某有权处分诉争车辆。故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及付强应当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杨兴建负担。

审判长:王正臣
审判员:唐?
审判员:赵炬

书记员:李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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