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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发诉邓忠恕、邓先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兴发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高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邓忠恕
田世翠
邓先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卫登科

原告杨兴发。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忠恕。
委托代理人田世翠(系邓忠恕之妻)。
被告邓先容。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负责人向长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登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发诉被告邓忠恕、邓先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发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兴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兴发负担。

审判长:贾鹏程

书记员: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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