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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济南铭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铭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印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济南铭州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铭州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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