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55974924XH。
法定代表人:王昌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书记员:张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