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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克星与王某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克星
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克星。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39号

负责人吴庆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星与被告王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星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星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交纳515元,由原告杨克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克星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交纳515元,由原告杨克星负担。

审判长:樊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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